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5501号
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意杨产业园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胡茂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长春西路6号电子商务创业园西康孵化基地东门。
法定代表人:李立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