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5501号
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意杨产业园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胡茂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长春西路6号电子商务创业园西康孵化基地东门。
法定代表人:李立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