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泗阳县卢集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153号
原告:***,男,1953年4月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泗阳县卢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阳县卢集镇光明路。
负责人:葛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兴,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卢集镇薛嘴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泗阳县卢集镇薛嘴新型社区。
负责人:薛圣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兴,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泗阳县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2914592。
法定代表人:李立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卢集镇人民政府、泗阳县卢集镇薛嘴小区业主委员会、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与(2021)苏1323民初3151号案件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苏1323民初3151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被告泗阳县卢集镇人民政府、泗阳县卢集镇薛嘴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合并审理,本案与(2021)苏1323民初3151号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1323民初315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许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