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766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李立金,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
法定代表人:李立金。
原告***与被告***、李立金、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