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鹏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某某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2914592F,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泗阳县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74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持有位于泗阳县××镇××楼××号,桃源南路星宇二期8-2幢8-32、8-35号房产,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位于江苏赫迪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暂未支付工程款24000元(税票款),因协助单位江苏赫迪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对该笔未支付工程款有争议,现有在审案件,无法扣划。
5.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
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7.2021年7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2374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菁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杨如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