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693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853255.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2月7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扣划0元。
3.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5.2021年4月30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二如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