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钊洋建材经销部与南通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2642号
永宁县望远镇钊洋建材经销部与南通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南通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120万元、在中国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账号:***)的账户存款12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本案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出具保险期间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止、保全价值为1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宁县望远镇钊洋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南通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20万元或中国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完成冻结金额总计不超过120万元); 二、第一项无法执行的,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勇
书记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