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汉新城中租物资租赁站与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城中租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渭城街办坡**租赁中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3MAB2LC823G。 经营者:郑XX,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70。 法定代表人:黄XX。 XX城中租物资租赁站与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61025.8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城中租物资租赁站与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3)陕0111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1025.8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