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866号
申请人:XX城中乾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3MA715K3CX2。
经营者:***,系该租赁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70。
法定代表人:***。
XX城中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8974号,申请人XX城中乾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69560.91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城中乾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69560.91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