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6执1482-1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天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必照,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3000元、诉讼费1210元。因被执行人**海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421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016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书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