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陈守祥,该中心主任。
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坤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超公司)、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天坤公司诉称,2014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了茗泰花园3#楼铝合金及玻璃栏杆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整个工程项目已于2015年7月23日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另查,涉案工程的业主单位为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62500元及利息(从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2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永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项目为茗泰花园小区,该项目地址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苍梧路北、文苑路东,应当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应移送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天坤公司提交的茗泰花园3号楼铝合金门窗及玻璃栏杆工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茗泰花园工程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苍梧路北、文苑路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永超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善业
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
人民陪审员  刘 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 蓓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