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739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凤凰路农技大楼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2953962Q。
法定代表人:朱荣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涛,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099516XM。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2979354P。
法定代表人:杨超,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共计7074元,由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思思
书 记 员 张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