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财保27号
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凤凰路农技大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朱荣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薛云涛。
被申请人: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央悦府南区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负责人。
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4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xxx账户中的资金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文化路支行xxx账户中的资金1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乔志新
书 记 员  郑智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