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709号
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凤凰路农技大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薛云涛(实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沈荣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7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