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必照,该××员工。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3000元、诉讼费121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该车辆不得买卖、过户、租赁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雷书生
执行员 宗善田
执行员 许传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