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55原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2民初1355号
原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帝都大厦1#-1-401。
法定代表人:朱信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莹,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秋,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华子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心宇,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鼎合公司)与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台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莹,被告台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心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63.29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就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环亚广场北极阁改造工程签订《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同年8月26日,双方就合同中未约定事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2014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环亚广场北极阁新增夹层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北极阁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北极阁地下室洞口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北极阁新建部分楼板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北极阁地下室0#、1#、2#洞口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北极阁C区楼梯局部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于2014年底全部交付被告使用。此外,《环亚广场北极阁地下室洞口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部分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实行包干总价增加5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局了一份《说明》;《北极阁C区楼梯局部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部分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实行包干总价增加50000元,双方为此签署了工程联系单。经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后,上述工程款总金额合计671.77万元,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408.48万元,尚欠付原告工程款263.29万元。另按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台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的情况属实,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408.48万元。原告承包的工程均已完工交付,部分投入了使用,但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亦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总价款没有依据。对原告诉称的包干总价增项工程款55000元不予认可。涉案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原告拒不履行修复、返工等义务,被告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2013年1月,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甲方)与台亚公司(乙方)签订《南京北极阁广场改造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北极阁广场改造项目前期以甲方名义立项并办理各项手续,由乙方负责现场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等,并由乙方垫付所需的所有工程建设费用、各类规费及相关费用支出,等等。2013年5月,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取得北极阁广场改造新建辅助用房及景观恢复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由台亚公司对北极阁项目改造工程进行了建设。
2014年6月30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在原有结构和山体之间新增一个两层办公用房,一个三层框架,并在屋顶连接原有结构和山体,同时对局部梁柱进行加固。具体见施工图。2.工程费用计204.8万元(含设计费16万元)。3.开工日期: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等等。4.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工程计价与工程结算。结算方式: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即在原招标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执行附件中的清单综合单价,漏项清单及合同外变更项目,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原合同中没有的材料执行2014年7月南京市信息指导价。工程量计价依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下浮标准,合同外增加原合同内没有的项目按以上标准结算,并按下浮6%的方式结算,原合同投标范围内的相关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不参加下浮。6.工程款支付。人工、机具等材料进场后付合同总额的10%;每月20号付完成工程量的60%;结构封顶付至合同总额加变更的60%;竣工审计结算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二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无息付清;全部设计费用16万元由施工单位代为支付,其中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第二笔款项时扣除已支付设计费14.4万元,其余设计费由承包方代为支付;等等。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6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8.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担,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不良影响而带来的损失。等等。
2014年8月26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中的未尽事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北极阁西北角及东南角现有土方开挖及外运工作,固定总价包干477774.7元,工期10个工作日,付款方式参见原合同,等等。
2014年11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新增夹层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北极阁新增夹层改造工程设计、土建工程、加固工程。2.工程费用:暂定价约208万元(650㎡*3200元/㎡=208万元,含设计费、税金等一切费用)。3.合同工期60天。4.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工程计价与工程结算。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3200元/㎡,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建筑面积结算。6.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的5%待二年质保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7.所有工程签证均需发包方工程部三人以上签字确认盖章后方视为有效资料。8.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担,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不良影响而带来的损失。等等。
2014年10月9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零星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新建设备机房、砖砌挡土墙、B区止水坎等其他零星工作。2.工程费用:新建60㎡的设备机房(包干总价)195000元;西北角砖砌挡墙(包干总价)29000元;B区H-G轴/25轴楼梯下口止水坎(包干总价)11000元;山体框架残留的梁头板头拆除(包干总价)70000元;17-18轴/M-N轴消防楼梯口部位止水坎及楼板封堵(包干总价)58000元;19轴-20轴k轴-1j轴与23轴-24轴k轴-1j轴楼板浇筑、B区通风口处排水系统、西北角东大遗留的钢筋砼墙、西北角山体与土方支护等其他零星工程,以发包方下发的工程联系单及变更签证为准。3.合同工期:合理的定额工期。4.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工程计价与工程结算。实行每个单位工程总价包干方式,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安排预算人员就现场改造及修缮项目报价,经发包人委托审计人员审核,承包人对审核后的金额无异议后,由发包人下发工程联系单并注明该单位工程的包干总价,以此为付款结算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作任务,原告根据变更签证单报价,被告接到报价后14天内须安排审计人员审核,否则视为对该结算的认可。6.工程款支付。低于20万元的单位工程无进度款,待每个单位工程完工后,当月20日结清完成的单位工程款项,高于20万元的单位工程每月20日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75%的进度款,余款待工程完工后当月20日一次结清。7.本工程由于都是临时的改造及维修项目,仅提供竣工验收单。所有工程签证均需发包方工程部三人以上签字确认盖章后方视为有效资料。等等。后双方确认19轴-20轴k轴-1j轴与23轴-24轴k轴-1j轴楼板浇筑工程为包干总价51000元。
2014年11月1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地下室洞口加固工程签订一份《加固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墙体拆除、粘贴钢板施工(具体附设计图纸)。2.工程造价:125000元,包干总价(含税金等一切其他费用)。3.总工期为20天,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签发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4.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完全符合设计强度、变形和建筑物安全使用要求,达到合格或以上等级,等等。5.工程款预付和结算: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95%工程款118750元;5%即625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后一周内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6.工程验收:原告按约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验收,由被告积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如被告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视为被告及相关单位、部门同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本合同及双方来往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原告应提供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交被告(监理)审验、备案。7.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原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及赔偿。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报价已通过审计,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工程款。等等。
2014年12月26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新建部分楼板加固工程签订一份《加固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包钢、粘贴钢架加固施工。2.工程造价380000元,总价包干,含税金。3.工期:工程总交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4.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完全符合设计强度、变形和建筑物安全使用要求,达到合格或以上等级,等等。5.工程款预付和结算:工程合同签订,被告预付工程款20万元;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被告支付工程款16.1万元;5%即1.9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一周内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6.工程验收:原告按约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验收,由被告积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如被告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视为被告及相关单位、部门同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本合同及双方来往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原告应提供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交被告(监理)审验、备案。7.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原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及赔偿。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报价已通过审计,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工程款。等等。
2015年4月2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地下室0#、1#、2#洞口加固工程签订一份《加固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项目概况。承包范围和内容及验收:新建梁、粘贴钢板加固施工(具体内容附设计图纸1张)。工程造价:22万元,总价包干,含税金。2.工期:工程总交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3.原告必须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接受业主及被告现场管理代表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完全符合设计强度、变形和建筑物安全使用要求,达到合格或以上等级,等等。4.工程款预付和结算。工程合同签订,被告预付工程款11万元;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被告支付工程款9.9万元;5%即1.1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一周内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5.施工与设计变更。被告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原告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技术处理方案及工艺,作为有效施工的有效依据。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不合理的地方,原告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由被告及时会同设计等相关单位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原告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所产生的增减费用及工期双方另行协商。被告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做出正式修改技术核定单和修改图纸,原告方可实施。6.工程验收。原告按约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验收,由被告积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如被告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视为被告及相关单位、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等等;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本合同及双方来往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原告应提供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交被告(监理)审验、备案。7.被告委派李智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签证、与相关单位的现场协调工作等其他事宜,等等。8.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原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及赔偿。9.补充条款。总价包干合同,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工程款。原告施工部位以被告提供图纸施工,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等等。
2015年7月4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环亚广场北极阁C区楼梯局部改造加固工程签订一份《加固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项目概况。承包范围和内容及验收:植筋,拆除、新建梁加固施工(具体内容附设计图纸一张)。工程造价:16万元,总价包干,含税金。2.工期:本工程工期28天。3.原告必须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接受业主及被告现场管理代表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完全符合设计强度、变形和建筑物安全使用要求,达到合格或以上等级,等等。4.工程款预付和结算。工程合同签订,被告预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被告支付工程款5.2万元;5%即0.8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一周内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5.施工与设计变更。被告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原告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技术处理方案及工艺,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不合理的地方,原告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由被告及时会同设计等相关单位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原告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所产生的增减费用及工期双方另行协商。被告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做出正式修改技术核定单和修改图纸,原告方可实施。6.工程验收。原告按约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验收,由被告积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如被告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视为被告及相关单位、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等等;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本合同及双方来往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原告应提供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交被告(监理)审验、备案。7.被告委派李智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签证、与相关单位的现场协调工作等其他事宜,等等。8.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原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及赔偿。9.补充条款。总价包干合同,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工程款。原告施工部位以被告提供图纸施工,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等等。
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环亚广场北极阁新增夹层工程、环亚广场北极阁零星工程分别共同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建设单位的意见均为同意验收合格、按要求备齐报验资料后验收;验收记录单中,建设单位处有被告工作人员李智等三人署名并加盖“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北极阁项目工程专用章”(简称“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没有签署意见。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地下室洞口加固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的意见为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请审核;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处有被告工作人员李智等三人署名并加盖“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没有签署意见。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就环亚广场北极阁新建部分楼板加固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的意见为同意施工单位验收结果(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处有被告工作人员李智等三人署名并加盖“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没有签署意见。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地下室0#、1#、2#洞口加固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的意见为对工程已行验收;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处有被告工作人员李智等三人署名并加盖“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没有签署意见。2015年9月,原、被告就环亚广场北极阁C区楼梯局部改造加固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的验收意见未提出异议;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处有被告工作人员李智等三人署名并加盖“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没有签署意见。前述工程原告完成之后均已交付被告。
关于工程款。原、被告一致确认,除北极阁地下室洞口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包干总价增项工程款5000元、北极阁C区楼梯局部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包干总价增项工程款50000元外,双方对本案多份合同所涉包干总价的工程价款合计1776774.7元不持异议。关于双方争议的包干总价增项工程款55000元,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一份说明,主要内容为:鼎合公司依据双方签署的北极阁地下室洞口加固工程的加固工程合同,合同价款125000元;后根据台亚公司工作联系单(编号为2015-1-7)的内容对相邻的梁柱进行加固,该增项的工程价款为5000元,以上工程已全部完成,特此说明,2015年1月25日。该说明加盖了“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并盖有税务部门的公章且注明“印花税已收齐”。2.一份工程联系单,主要内容为:鼎合公司承接台亚公司北极阁C区楼梯局部加固工程,现由于台亚公司根据实际使用功能要求有所改变,涉及到原设计院图纸变更,导致原加固合同上产生增项,经双方同意该变更增项工程款为5万元(总价包干),等等。该工程联系单加盖了“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并有台亚公司工作人员李智等多人署名。被告质证认为:对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说明没有三名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对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台亚公司项目专用章”系被告在环亚广场北极阁项目中使用的印章,双方就环亚广场北极阁地下室洞口加固工程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增项工程需有三名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说明中税务部门的盖章亦能印证增项工程属实,故该5000元包干总价增项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认可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工程联系单结合双方约定能够证明存在包干总价增项工程款50000元,故该款项本院亦予以认定。上述包干总价部分工程款合计为1831774.7元。
关于双方争议的其他工程(非总价包干部分,含增量工程)价款,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江苏华恒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恒公司)对以下内容进行了鉴定:1.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补充协议内容除外)及该合同下签证的工程造价;2.环亚广场北极阁新增夹层工程的工程造价;3.环亚广场北极阁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下签证的工程造价。华恒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局部改造工程鉴定价为3122631.66元,局部改造工程签证鉴定价为81061.2元,新增夹层工程鉴定价为1255328元,零星工程签证鉴定价为194974.47元,合计为4653995.33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46500元。原、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但原告认为鉴定价格偏低,被告认为未考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价偏高。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告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鉴定:1.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新增夹层工程、新建部分楼板加固工程中,浇筑楼板的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2.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新增夹层工程中,浇筑梁柱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进行了鉴定。在本院与原、被告共同参与下,方正公司现场随机抽取部位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所检3个混凝土框架梁的抗压强度均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根据现场检测结果,现浇板1与现浇板2所检钢筋保护层厚度均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4的要求,现浇板3有3根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4的要求。被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万元。原、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持异议,但原告认为检测取样不够合理,所用混凝土均系混凝土搅拌公司提供,当时都是合格的。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陈述在被告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前,其不同意就工程质量承担修复等责任。
此外,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408.48万元。原告陈述其主张的款项系根据本案多份合同的工程款合计计算,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未明确具体对应的是哪一份合同。本案审理中,双方亦未就被告已付款项所对应的合同工程款项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混凝土强度系关涉建筑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新增夹层工程中浇筑梁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当认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台亚公司即部分投入使用,但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新增夹层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结构安全,鼎合公司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其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即便在涉案工程质量均合格的情况下,被告欠付的工程款为2400970.03元,而环亚广场北极阁局部改造工程、新增夹层工程的造价合计437万余元,且原告施工尚存在部分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问题,在原告未履行修复、返工或改进义务的情况下,作为发包人的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的有关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63元,鉴定费56500元,合计84363元,由原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洪强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黄 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双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