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91***与王配、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配,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派出所东)。
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老水利站215室。
法定代表人:尹俊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耿集街。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王配、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