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76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老水利站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