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76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老水利站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