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6030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2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河桥镇老水利站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