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2971132L,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商业街(派出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