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2971132L,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商业街(派出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