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23民催12号
申请人: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62972506M。
法定代表人:符建林,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0818216、票面金额贰万伍仟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崴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石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