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4369号
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峪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符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的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2元,由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士新
人民陪审员 孙亚丽
人民陪审员 戴建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