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䈘政亮、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3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丹,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鹏(实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建林。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保全费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