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3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丹,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鹏(实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建林。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保全费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