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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如东县交通运输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4517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品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街道。
负责人:康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宏伟,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如东县,单位职员。
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交通运输局、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开华
书 记 员  季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