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290号
原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6297250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大道35号(艳**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B3CXR。
负责人:**。
被告: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7953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