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1736号
原告: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符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