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03民初3942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7865XR。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被告***,被告海创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903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和***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2018年发生的工作量总价为29万元左右,***已付23万元,现今***再付叁万元于劳务队;2、2019年发生的工作量,整体工程结束付至50%……。2019年,海创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宋志江在协议末尾处承诺“***从18号开始加班,如***不付***劳务费,由海创公司直接付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按质按量进行了施工,但2019年3月17日,被告不让原告进行施工。虽被告强行不让原告施工,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因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辩称,1.原告的工程量尚未完成,工程价款尚未结算;2.工程有质量问题,原告也一直拒绝维修。
海创装饰公司辩称,1.本被告系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故工程款应由***结算;2.如原告要求,我方可以代付,但工程款尚未结算,需工程款结算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1日,海创装饰公司和***签订了一份《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马鞍山伟星壹号院2-14栋一层负一层电梯前室内装修清工劳务分包给***。***将该项目部分劳务交由***完成。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发生纠纷。2019年4月,***和***达成协议,协议约定:1.2018年发生的工作量总价为29万元左右,***已付23万元,现今***再付叁万元于劳务队;2.2019年发生的工作量,整体工程结束付至50%;3.2019年底验收合格,付至整体墙面工程98%……。协议签订后,***已按约定支付工程款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关于劳务费数额,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本院确定2018年劳务费为29万元,因被告已付26万,故尚欠3万元。关于2019年劳务费,因双方尚未结算,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施工日志等材料,为防止诉讼迟延,本院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因被告迟延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海创装饰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属于违反分包,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海创装饰公司应对违法分包情形下产生的劳务合同纠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程款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