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城东湖南路五州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顾爱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顾军,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顾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苏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顾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和顾军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未开银行账户,营业执照于2017年6月24日被吊销,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顾军银行存款4406.69元已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顾军所有的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7号楼704室和705室办公用房,轮候查封无锡市城南世家56-102室一套商品房,轮候查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33号二单元2901室商品房,该房屋于2020年8月30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淘宝平台以937.5153万元拍卖成交,本院已经于2020年5月25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目前还未有分配方案。
3、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顾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经查,顾军作为被执行人在全省有关联案件46件,作为申请人的0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4406.69元,未执行标的为2451021.41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和顾军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顾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月梅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吴淮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海燕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