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1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91549364F,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金马酒店公寓北楼21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7865XR,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21)苏0991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创公司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8月24日,宝盛公司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