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1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91549364F,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金马酒店公寓北楼21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7865XR,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21)苏0991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创公司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8月24日,宝盛公司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