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银乐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银乐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国泰大厦**楼604。
法定代表人:刘利英,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程勇。
上诉人江苏汇银乐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汇银乐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汇银乐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松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尤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