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147号
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91549364F,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金马酒店公寓21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7865XR,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大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盛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依法减半收取57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6元,由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