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147号
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91549364F,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金马酒店公寓21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7865XR,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大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盛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依法减半收取57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6元,由原告淮安宝盛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