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712号
原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7865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9178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后,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海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