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保205号
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2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苏州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514139000003811156000,已(实际)冻结0.00元;(2)工行江苏省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11×××24,已(实际)控制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8日。
2、于2021年2月1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洲路东侧、金西一号横河南侧不动产(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时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
3、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拍卖款,冻结金额以24000000元为限,具体冻结金额以实际分配剩余金额为准,承办法官季剑锋,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17日止。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