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2900号
原告:潘中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一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潘中华诉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房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