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

832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上诉人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