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铸与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句商初字第714号
原告沈铸。
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铸与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铸撤回对被告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