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6427号之一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威,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
法定代表人:高玉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苏1183民初64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全金额85万元,并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房产。2019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8)苏1183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