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83民初6857号
原告:桐乡市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桐乌路**号**幢**幢**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017672XK。
法定代表人:高美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惠良,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路通运花园**幢**号商铺v>
法定代表人:钱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艾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