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4878号
原告:***,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市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西路通运花园28幢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