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2民初98号
原告:盐城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被告:江苏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盐城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盐城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2元,减半收取计139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