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960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鑫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6298725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