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4民初2475号
原告:**,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2018年5月14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颖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