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30民初1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62987257M,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鑫上城01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其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其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2元,减半收取8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