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287号之一
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
负责人:周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适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青,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刘怀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6月3日,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夏小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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