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287号
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R85UK5B。
负责人:周成。
被申请人: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20号金融中心3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62987257M。
法定代表人:刘怀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8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