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与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杨震,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吴万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7)苏0925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确定原告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7年7月6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多付的工程款79129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交付案涉的建湖县庆丰镇中心小学新建分校区已施工的工程及工地,以及全部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桩基检测、钢筋、混凝土、砖、砂浆、水电、窗等施工原材料检测合格资料、分部分项验收合格资料等)。案件受理费164695元,鉴定费192053.32元,合计356748.32元由被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5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