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519号
原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湖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庆,公司法务。
被告:盐城市盐都新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招商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倪自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玉,女,盛洲集团风控部工作人员,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盐都区新都路盐都区政府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徐文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连、李静(实习),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新区管理委员会、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2240元,减半收取612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娟
人民陪审员 凌继顺
人民陪审员 于国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留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