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106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42501369,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87号第A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殿军,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灌云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5月20日,原告***作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