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3民初15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成、***、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