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622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灌云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5622号
原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殿举,灌云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灌云高级中学,住所地,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建设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灌云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灌云高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7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孙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慧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