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7)苏执监22号
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向本院来信反映,在你申请执行江苏鑫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晋公司)、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法院)对被执行人鑫晋公司在唐笑公司厂房内存放的33台电动绣花机未采取查封措施,亦没有进行处置,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形,请求本院监督。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监督。
经本院审查查明,盐都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所作的(2012)连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即本案的执行依据可能存在错误,若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本院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及盐都法院发函,要求其:1、对你所反映的被执行人存放在唐笑公司厂房内的33台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措施。2、由盐城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向连云港中院发函,函请其对本案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根据连云港中院的审查结果决定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请你收到此通知后,主动与盐都法院取得联系,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